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难免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等情况,对员工而言,变更工作地点较为常见,企业搬迁往往是由于生产线转移、企业订单外包、追求更便宜的厂房租金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1、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4、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四、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1、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2、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主要讲述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履行范畴,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相关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