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济南的企业家们在考虑扩展业务版图时,一个关键问题常常浮现: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究竟有何不同?这种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会对企业的运营和风险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带您深入了解济南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制。
一、济南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即使总公司没有作为诉讼当事人,执行中依然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以总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
三、总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1、《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民法典》及《民诉法》及解释规定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四、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主要讲述了济南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总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依据,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相关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