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在设立前订立的关于股东权利义务、公司设立等约定条款的协议,公司法并未将公司设立前的协议作为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一般来说,公司设立签的协议最终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但是公司设立之后,设立协议是否自动终止呢?如果协议与章程存在冲突,该如何适用?
一、公司设立协议的分类
一类为仅约定或绝大部分协议约定为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
一类为既约定公司设立事宜,又约定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事宜的合资、合作协议。
二、判断可否解除的标准——合同目的
判断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设立之后可否解除的标准,主要是判断公司设立之后公司设立协议的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若认定为已经实现,则不可解除,只能另寻救济;若认定为尚未实现,则存在适用解除的条件。
三、协议解除与公司解散的关系
院多认为设立协议纠纷与公司解散之诉属于不同的程序,不能以可能导致公司解散为由抗辩公司设立协议之诉,若判决解除设立协议导致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可以另行提起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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