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什么是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认定无法取得联系,需要在具体实务中考量。结合上述问题予以分析。
一、什么是住所和经营场所
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别
住所的功能是公示经营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经营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的功能是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但在实践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个地点。
三、如何确定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因此,不论是企业的住所还是经营场所,必须经过登记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意义,并且要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公示。在公司住所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前述适用的相关规定变更登记,这也是登记公示制度的重要体现,既能保护交易相对人,亦能实现登记管理机关对法人的必要管理及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调控。
四、如何认定无法取得联系
1.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并且也无法通过登记的电话取得联系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通过登记的电话能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向企业了解清楚企业是否还在经营;如果还在经营,应了解企业当前的实际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哪里;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提醒企业及时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3.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